嘉義縣朴子市運動小聯盟辦理「嘉義縣排球俱樂部春季成果錦標賽」之「第一屆『德勝盃』全國排球錦標賽」競賽規程

一、依據:行政院體育委員會100年打造運動島計畫

二、目標:

(一)提倡運動風氣,落實打造運動島計畫。

(二)增進體能活動,培養良好運動休閒習慣。

(三)提供排球團體互動及交流機會。

三、指導單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四、主辦單位:嘉義縣政府、嘉義縣體育會、嘉義縣朴子市體育會

五、承辦單位:嘉義縣體育會排球委員會

六、協辦單位:嘉義縣立義竹國民中學

七、活動地點:嘉義縣立義竹國民中學

八、活動時間:100年8月10~14日(星期三-日)【視比賽隊伍多

寡決定賽程及比賽天數增加或減少】(社會組比賽賽程必在週末

舉行、教師組因暑假緣故,不必然排於週末)。

九、參與對象:

(一)社會組:社會男子組、社會女子組。

(二)教師組。

(三)學生組:大專男子組、大專女子組。

高中職男子組、高中職女子組。

國中男子組、國中女子組。

國小六年級男童組、國小六年級女童組。

國小五年級男童組、國小五年級女童組。

組別

 

網高

場地規格

比賽用球

備註

男子組

2.43M

18*9公尺

5號皮球

限男子

女子組

2.24M

限女子

九人制

2.30M

可男、女合併組隊,限61年次以前出生(含61年次)

六人制

2.43M

18*9公尺

5號皮球

可男、女合併組隊

大專男子組

2.43M

18*9公尺

5號皮球

限男子

大專女子組

2.24M

限女子

高中職男子組

2.43M

限男子

高中職女子組

2.24M

限女子

國中男子組

2.35M

限男子

國中女子組

2.20M

限女子

國小六年級男童組

2.00M

16*8公尺

4號膠球

限男童

國小六年級女童組

1.90M

限女童

國小五年級男童組

1.90M

3號膠球

限男童

國小五年級女童組

   1.80M

限女童

十、參與人數:600人。

十二、辦理方式:

(一)計畫(活動)內容或辦理流程:

    1、參賽資格:

(1)社會組:自由組隊。

(2)教師組:全國各公私立學校編制內人員,得自由組隊報名參

加。

(3)學生組:全國各公私立大專院校、高中職、國中、小學在籍

學生,以學校為單位組隊報名參加。

    2、報名方式、單位報到及會議:

(1)自100年7月13日(星期三)起至100年7月20日(星期

三)止,於嘉義縣體育競賽資訊系統

(http://sport.cyc.edu.tw)報名。完成報名請進入系統查看

及確認,並注意比賽相關訊息。如有任何問題,請上嘉義縣

體育會排球委員會部落格留言

(http://dong63.pixnet.net/blog)。

(2)報名費:

   1.國小、國中、高中組、公教機關組:

     非嘉義縣隊伍每隊500元整,嘉義縣各級單位免報名費。

   2.大專男子、女子組:每隊500元整

   3.社會男子組、女子組:每隊500元整

4.請於100年7月20日(星期三)前繳交報名費,未繳交報

名費隊伍視同未報名。繳費方式如下:

a.匯入第一商業銀行朴子分行(代號:0075116),戶名:嘉

義縣體育會排球委員會,帳號:511-10-019933請註明

匯款人。

b.郵政劃撥帳戶:31595890,戶名:姜智棟,備註欄請註明

組別、隊伍名稱。

(3)抽籤及領隊會議(不再另行通知):100年7月25日(星期

一)上午10時於嘉義縣義竹鄉義竹國民小學舉行,由電腦自

動抽籤。

(4)100年8月5日(星期五)下午5時前公布秩序冊,本會不

提供紙本秩序冊,請由該系統自行下載。

4、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排球協會最新審定出版之國際排球

規則;如規則解釋有爭議,以英文版為準。規則中如有未盡事

宜,則依審判委員會議之決議為最終判決。

5、比賽制度:

(1)視報名隊數多寡由大會決定。

(2)六人制:採三局二勝制,每局先獲得25分第三局為15分,

並至少領先對隊2分則勝1局,若比數為24-24、14-14則

必須領先對隊2分為止。

(3)九人制:採三局二勝制,每局先獲得21分第三局為21分,

並至少領先對隊2分則勝1局,若比數為20-20則必須領先

對隊2分為止。。

(4)循環賽名次判定:勝一場得二分,敗一場得一分,棄權或沒

收比賽零分。

(5)遇二隊以上積分相同時採用以下方法決定名次:X(總勝分數)

/Y(總負分數)=Z,Z值高者名次列前。

(6)如Z值仍相同採用下列辦法:A(總勝局數)/B(總負局數)

=C,C值高者名次列前。如C值仍相同時,以二隊之間的比

賽勝隊為勝,三隊以上相同時,則由審判委員會抽籤決定之。

(7)棄權:任何球隊無論在任何情況下自動棄權,所有與該隊比

賽成績不予計算(循環賽)。

(8)沒收比賽:於比賽過程中經裁判處予沒收該場比賽,該場已

賽完之局(分)數應予保留,並給對隊應獲勝之局(分)數。

未賽完的場次仍需出場比賽。

4、獎勵辦法:

(1)參賽選手:各組僅兩隊參賽則不予比賽。三取一、四取二、

五取三、六隊以上取前四名,優勝隊伍頒發獎盃乙座,領隊

教練、管理選手頒給獎狀學生組如為本縣所屬各機關學

校,領隊、教練、管理則依嘉義縣國民中小學校長教師職員

獎勵基準辦理敘獎】。

(2)工作人員:辦理本活動之工作人員於賽事結束後依嘉義縣國

民中小學校長教師職員獎勵基準之相關規定給予敘獎。

5、申訴:

(1)凡球員證件之審查應予賽前提出,球員資格之抗議應於該場

比賽結束前提出,賽後不予受理。

(2)比賽之爭議,如規則上有明文規定及同等意義解釋者,以裁

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異議。

(3)抗議以書面提出,由領隊簽章並付保證金新台幣伍仟元整,

在比賽結束後三十分鐘內向審判委員提出,如經審判委員判

決認其所提異議無效時,得沒收保證金充作大會基金。

(4)若冒名頂替或違反運動精神與道德,經查屬實者,沒收本次

比賽權利、比賽之成績亦不予計算。

6、附則:

(1)除社會九人制組外,各組比賽均採六人制進行。

(2)除教師組及社會九人制組得男女混組隊外,其餘比賽皆不可

男女混組隊。

(3)各選手不得報名二隊以上(含跨組),違者取消該員參賽資格。

 (4)所謂「編制內人員」乃指正式編制之教職員工;工友代課

〈理〉教師、實習教師、替代役男及專任教練…等非屬編制內

人員。

(5)各參賽選手:國小學生組開立在學證明(如附件一),國中、

高中職、大專院校學生組攜帶學生證,並蓋有99學年度第二

學期註冊章。(一年級新生除外,可由學校出具證明),教師

組請開立在職服務證明及攜帶國民身分證,社會組攜帶國民

身分證,以備查驗。

(6)為避免引發比賽爭議,教師組每次比賽前由大會派員查驗在

職服務證明及國民身分證,合格人員使得下場比賽。

(7) 社會九人制組可報名人數至15人(包含隊長)其餘組別請報

名12人(含隊長)

(8) 不實施技術暫停,每隊每局可有兩次暫停 (每次30秒)。

(9) 服裝規定:各隊應有相同顏色式樣。

(10)各參賽隊伍之帶隊者、選手及競賽工作人員一律以公〈差〉

假登記。

(11)參與比賽務請準時,逾開賽時間未出場者,沒收該場比賽,得異議。

(12)各參賽球隊請做好垃圾分類及注意環境衛生維護。

(13)國小獲冠軍之本縣球隊,取得嘉義縣體育會排球委員會補

助各國民小學參加五大盃賽及中華盃資格。(詳情請看嘉義縣

體育會排球委員會補助各國民小學參加五大盃賽及中華盃實

施計畫)

(二)活動特色:

  1、提供跨縣市且各年齡層民眾活動參與,以擴大宣傳效益。

    2、提供觀摩互動學習的機會,促進各縣市鄉鎮社區居民的運

動交流。

(三)活動宣傳規劃:

1、公布於本縣教育資訊網及運動地圖資訊網 。

    2、懸褂布條及旗幟。

   3、透過平面媒體等媒體宣導。

十三、預期效益

(一)預估參與人數達600人。

(二)帶動國人參與排球運動,宣導健康樂活運動風氣。

十四、其他:

活動聯絡人:姜智棟,連絡電話:2661071,0921757487

十五、本競賽規程經嘉義縣體育會轉呈嘉義縣政府核定後實施,修正

時亦同。

 

 

 

 

 

 

附件一  第一屆『德勝盃』全國排球錦標賽參賽國小學生在學證明書 

單位名稱:                 參賽組別:

姓名

學生照片

姓名

學生照片

姓名

學生照片

 

 

 

 

 

 

就讀班級

就讀班級

就讀班級

 

 

 

出生年月日

出生年月日

出生年月日

 

 

 

姓名

學生照片

姓名

學生照片

姓名

學生照片

 

 

 

 

 

 

就讀班級

就讀班級

就讀班級

 

 

 

出生年月日

出生年月日

出生年月日

 

 

 

姓名

學生照片

姓名

學生照片

姓名

學生照片

 

 

 

 

 

 

就讀班級

就讀班級

就讀班級

 

 

 

出生年月日

出生年月日

出生年月日

 

 

 

姓名

學生照片

姓名

學生照片

姓名

學生照片

 

 

 

 

 

 

就讀班級

就讀班級

就讀班級

 

 

 

出生年月日

出生年月日

出生年月日

 

 

 

1.請用數位相機拍照直接剪貼不必加蓋騎縫章或鋼印,但面貌必須可清晰辨認,否則不予採認。

2.在學證明書,請於領隊會議或賽會當天繳交,已備查驗

3.如有塗改請加蓋校對章。

4.本表如不敷使用,請自行影印。

查上列學生         等共   名,目前確為本校在籍在學學生屬實,特此證明。(本在學證明書共   頁,第  頁。)

請蓋關防

校長:

校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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