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排球協會各級球員登記輔導管理辦法


91.3.31獎懲委員會研擬草案提案

91.5.31第四次常務理監事會同意辦理

91.10.26教練技術委員會增列條文

91.11.16獎懲委員會增列條文

91.1.4-5第一次各縣市主任委員暨總幹事聯席會通過辦理

92.2.22第一次各級教練座談會增列條文(北區)

92.3.13第二次各級教練座談會增列條文(南區)

92.6.21第二次各縣市主任委員暨總幹事聯席會通過辦理

92.6.28第七次常務理監事聯席會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92.08.05核備

94.07.30第二次各縣市主任委員暨總幹事聯席會通過辦理

95.01.07第九屆第一次獎懲委員會議修訂

98.10.10第十屆第一次獎懲委員會議修訂

101.06.03第十屆第六次獎懲委員會議修訂






一、依據:本會91.3.31獎懲委員會提案,91.5.3第八屆第四次常務理事會通過決議辦理。

二、目的:為建立各級排球選手登錄體制,完成選手列檔追蹤考核之建制,避免選手流失及發掘優秀選手,促進排球發展,提昇國際競爭力。

三、球隊登錄:

(一)組別:國小組(六年級)、國中組、高中組、大專組、社會組。

(二)人數:(1)國小六年級組6人以上。 (2)國中組至多18人(含)。

(3)高中組至多18人(含)。 (4)大專組8人以上(含)。

(5)社會組12-24人(含)。

(一)日期:
1、第一次:於該年度永信盃報名截止前完成選手登錄手續(報名參加永信盃者請於101.08.24完成報名)。

2、第二次:於該年度華宗盃報名截止前完成選手登錄手續。

3、社會組及大專組暫緩執行選手之登錄作業。

A 國小學童組:

1、學童於該縣市(學『戶』籍所在地)畢業後優先留置於該同一縣市組有國中球隊學校。

2、該縣市國中球隊因額滿或已無其他學校組隊而無法於該縣市登錄者,則學童可自行跨縣市選校就讀,但須持有該縣市委員會及家長同意書,方可登錄。

3、經登錄後同一縣市之學童選手不得相互轉學。若該校因故解散球隊時,必須由該校及縣市委員會函知本會辦理相關手續,則該校之學生得轉學至同一縣市組有球隊之學校就讀,但該解散學校之同一組球隊三年內不得參加由本會輔導或主辦之國內各項比賽。

4、學童因家長調(離)職或全家遷居者,需檢附調(離)職證明及遷移之戶籍單位謄本,及擁有房屋與土地所有權狀或租賃證明(需經法院公證方為有效),始可辦理重新登錄戶籍所屬縣市國中球隊。

5、上項學童選手歸屬之認定及審查作業由縣市排球委員會全權負責審核,惟縣市排球委員會需將辦理審查結果於年度登錄時將相關文件併案附知本會存查。

B國中組:

1、各校年度登錄選手如有缺額,可吸收外縣市未經他校登錄之球員,惟該員必需於該校就讀滿一年方可代表該校出賽。

2、凡經登錄之選手於新年度重新登錄後刪除,其缺額得由其他未經登錄之球員遞補。惟經重新登錄後刪除之選手不得於往後一年內重新登錄(含跨組)。

3、選手登錄除全戶遷移者外,經退學或因故離開該校就讀者不得在三年內登錄其他球隊球員(含跨組)。

4、選手因家長調(離)職或全家遷居者,需全戶遷移並持有調(離)職證明及戶籍單位謄本,並擁有房屋及土地所有權狀或租賃證明(須經法院公證),始可登錄戶籍所屬縣市國中。不受需於該校就讀滿一年方可代表該校出賽之限制。

5、同一縣市之選手不得相互轉學。若該校因故解散球隊時,必須由該校及縣市委員會函知本會辦理相關手續,則該校之學生得轉學至同一縣市組有球隊之學校就讀,轉進之選手數不受登錄名額之限制,但該解散之學校同一組球隊三年內不得參加由本會輔導或主辦之國內各項比賽。

6、上項選手登錄初步審查作業由縣市排球委員會負責,惟縣市排球委員會需將辦理初審結果於年度登記時將相關文件併案附知本會複審後存查。

C高中組:

1、各校年度登錄球員可吸收未經他校登錄之其他縣市球員。

2、凡經登錄之球員於新年度重新登錄後刪除。則缺額得由其他未經登錄之球員遞補。該經調整刪除之選手不得於往後一年內重新登錄(含跨組)。

3、選手登錄除全戶遷移者外,經退學或因故離開該校就讀者不得在 三年內登錄其他球隊球員(含跨組)。

4、學生因家長調(離)職或全家遷居者,需全戶遷移並持有調(離)職證明及戶籍單位簽註,並擁有房屋及士地所有權狀或租賃證明(須經法院公證),始可登錄戶籍所屬縣市高中。不受需於該校就讀滿一年方可代表該校出賽之限制。

5、選手不得相互轉學。若該校因故解散球隊時,必須由該校及縣市委員會函知本會辦理相關手續,轉進之選手數不受登錄名額之限制,但該解散學校之同一組球隊三年內不得參加由本會輔導或主辦之國內各項比賽。

6、本項選手登錄由本會負責審查作業,審核結果由本會附知中等學校運動總會及縣市委員會備查。

D大專組:

1、每校每隊(男、女)至少應登錄在籍學生球員8人以上(含五專生、大學部及研究生)。

2、每校可登錄二隊以上,惟登記時需自行編列A、B…隊,但球員不得重覆登

錄。若重複登錄時則由該校自行刪除乙隊之登錄。

3、大專院校可以學校名彙登錄社會組一隊及大專組。

4、各校於年度中招收之轉學生得登錄為該校年度之球員。

5、每年登錄之新進球員為該校錄取之球員人數。

6、本項選手登錄由本會負責審查作業,審核結果由本會附知大專體育運動總會 及縣市委員會備查。

E社會組:

1、每隊可登錄球員為12-24名。

2、登錄之球員可涵蓋高中、大專之球員,非該企業或單位之員工必需填妥繳交 學校(單位)及個人同意書(如附件)。則該選手所屬學校得登錄高中或大專、社會組。如遇社會組比賽而雙方同時報名時,則以第一次出賽球隊為歸屬球隊。

3、體育替代役之選手得登錄所屬服役單位及社會組球隊。於服役中未經服役單位簽註同意書者,不得代表社會組球隊出賽。服役期滿則自動歸屬社會組球隊,但年度中未經登錄者不得補登錄及出賽。

4、各球員於同意書期滿後,如需轉隊者需持有母隊同意書方可登錄於新年度他隊成員(如附件)。

5、本項選手登錄由本會負責審查作業後備查。

四、共同規範:

(一)未登錄之選手於年度中不得代表該校(隊)參加由本會輔導或主(協)辦之各項(含沙灘)比賽。

(二)年度登錄截止日未登錄之球隊不予補登記。

(三)凡經登錄後之球隊不得於年度中要求更改球員名單。

(四)每一新年度登錄球員時得調整一至三名選手名單。經年度重新登錄後刪除之選手不得於往後一年內重新登錄(含跨組)。

(五)年度中各級球隊發掘特殊優秀選手時得於新年度登錄前將相關資料送本會查核後,其不受登錄名額限制,惟該選手必需於二年內未經各校登記。

(六)凡新組織之球隊一年級新生人數於二年內不受登錄人數之限制。

(七)年度中未登錄之球隊,本會不予推薦或輔導參加各項國際賽事。

五、仲裁機制:

由本會敦聘專業人士七至九人組成仲裁委員會,於年度執行中因條文或突發事件所造成之爭議,由仲裁委員會判定之,其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異議。

六、本辦法經公佈實施後,於年度各縣市主任委員及總幹事聯席會(約六至七月份)提出檢討修正後,送本會常務理事會通過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七、本辦法經行政院體育委員會92.08.05體委競字第0920013825號函核備。

嘉義縣體育會排球委員會 敬上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嘉義縣排球委員會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