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105年中小學運動會競賽規程104.12.14
第一條宗旨:推展本縣學校體育活動,促進學生身心健康且提升運動技術水準,並選拔優秀選手參加中華民國105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
第二條主辦單位:嘉義縣政府
第三條承辦單位:嘉義縣體育會、南靖國小
第四條協辦單位:
(一)嘉義縣中小學體育促進會
(二)東石國中、朴子國中、太保國中、朴子國小、東榮國小、大湖國小、下潭國小、義仁國小、民雄國小、菁埔國小、平林國小、大崙國小、東石國小、大林國小、大同國小
(三)嘉義縣體育會田徑委員會、嘉義縣體育會游泳委員會、嘉義縣體育會網球委員會、嘉義縣體育會桌球委員會、嘉義縣體育會羽球委員會、嘉義縣體育會排球委員會、嘉義縣體育會跆拳道委員會、嘉義縣體育會柔道委員會、嘉義縣體育會角力委員會。
第五條競賽種類及分組:
一、競賽種類:(1)田徑(2)游泳(3)網球(4)桌球(5)羽球(6)跆拳道
(7)柔道(8)角力 (9) 排球
二、競賽分組:高中男生組、高中女生組、國中男生組、國中女生組、國小男生組、國小女生組(田徑國小組各分為甲、乙及五年級組;桌球、排球國小組各分為甲、乙組)。
第六條競賽日期及地點:
105年2月25日(星期四)至
編號 |
競賽種類 |
競賽分組 |
競賽地點 |
競賽聯絡人 |
辦理 日期及時間 |
1 |
田徑 |
高男、高女 |
東石國中 |
許瓊美0932970964 |
2/25-2/27 |
國男、國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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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男甲、小女甲 小男乙、小女乙 五年男、五年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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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游泳 |
高男、高女 |
民雄鉅洋 游泳池 |
何信坤0921215020 |
1/25-1/26 |
國男、國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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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男、小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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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網球 |
高男、高女 |
縣立網球場 |
陳信評 0910838538 |
1/8-1/9 |
國男、國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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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男、小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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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桌球 |
高男、高女 |
大同國小 |
姚博文0932890166 |
1/20-1/22 |
國男、國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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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男甲、小女甲 小男乙、小女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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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羽球 |
高男、高女 |
大林國小 |
許時堅0910926737 簡國柱0928779180 |
1/27-1/29 |
國男、國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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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男、小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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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跆拳道 |
高男、高女 |
東石國小 |
許志耀0932663411 陳惠琴0963479411 |
1/9-1/10 |
國男、國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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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男、小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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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柔道 |
高男、高女 |
朴子市公所 柔道訓練館 |
黃俊勝 0982178887 |
1/12 |
國男、國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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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男、小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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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角力 |
高男、高女 |
太保國中 |
莊淑雅 0952885722 |
1/11 |
國男、國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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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男、小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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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男、小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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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排球 |
高男、高女 |
義竹國中 |
姜智棟 0921757487 |
1/21-1/22 |
國男、國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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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男甲、小女甲 小男乙、小女乙 |
第七條參加對象:凡縣內各公私立高中職、國中、國小皆可以學校為單位報名參賽。
第八條各競賽種類舉辦標準:
一、各組競賽種類(含分項)報名註冊須達3隊(人)(含)以上,方得排定賽程,進行比賽。
二、報名隊(人)數未達上述標準者,取消該種類(或分項)之比賽。惟因選拔本縣
代表隊,故未達3人之分項可舉行比賽,但該賽事不計名次及單位競賽積分,也
不頒發優勝獎狀(牌)。
三、未排定賽程進行比賽之種類(含分項),得由本縣選拔委員會以徵召優秀選手方式,代表本縣報名參加105年全中運。
第九條參賽資格:
一、學籍規定:
(一)組隊單位之運動員,以104學年度當學期註冊在學之正式學制學生,設有學
籍,現仍在學者為限。
(二)在國中修業3年以上者不得報名參加國中組。
(三)轉學生或重考生參加比賽者,以具有就讀學校1年以上之學籍者(103學年度第2學期開學日即在組隊單位就學,設有學籍,現仍在學者)為限;如原就讀之學校係因教育部諭令停招或解散之學生,則得不受此限,惟需檢附相關證明。
(四)開學日之認定:高級中等學校以教育部核定之學年開學日為基準,國民中小學以縣政府公布核定之學年開學日為基準。
二、年齡規定:
(一)國小組:目前就讀於本縣國小之學生。
(二)國中組:限88年
(三)高中組:限85年
三、選手身心健康狀況:請選手(且經家長)及教練評定,健康無虞者方得報名參賽。
第十條獎勵:
一、各競賽種類各組團體成績前3名(田徑前4名)單位頒發獎盃,4-6名(田徑5-6名)頒給獎狀;田徑國小五年級組不設團體錦標。
二、各組各競賽項目(田徑、游泳、桌球、羽球、跆拳道、柔道、角力、排球)前8名個人,頒給獎狀;前3名另頒獎牌。
三、團體成績計算方式:分項錄取前八名者,依
錄取前七名者,依8,
累計總積分…分項錄取前二名者,依3.1累計總積分,以此類推。
四、各組競賽種類(項目)依註冊報名隊(人)數,按下列方式錄取優勝名次:
(一)三隊(人)錄取一名。
(二)四隊(人)至五隊(人)錄取二名。
(三)六隊(人)至七隊(人)錄取三名。
(四)八隊(人)至九隊(人)錄取四名。
(五)十隊(人)至十一隊(人)錄取五名。
(六)十二隊(人)至十三隊(人)錄取六名。
(七)十四隊(人)至十五隊(人)錄取七名。
(八)十六隊(人)(含)以上錄取八名。
五、第一、二項之獎勵須符合第四項錄取優勝名次規定方得給獎。
六、田徑、游泳之接力項目頒獎名單以參加決賽運動員為準。
七、各組競賽種類團體成績獲優勝名次(錄取名額如第十條第四項)學校,其校長、指導教師、負責協助行政人員最高五名,依本縣國民中小學教師職員獎勵基準敘獎,第一名嘉獎二次,第二名至第六名嘉獎一次。
八、各競賽分項獲頒獎狀選手,其指導教練(以秩序冊為主)給予獎狀一張,同一教練至多三張為限。每一競賽種類之分組(如國男田徑、國女田徑)每校最多可分別報名三位教練。
九、游泳團體成績採計方式,依游泳技術手冊內容另訂之。
第十一條競賽秩序:
一、各競賽種類秩序,由競賽組公開抽籤或按各種類運動規則規定編排之。
二、凡賽程種類、項目之時間衝突,不得請求變更或調整。
第十二條註冊、單位報到及會議:
一、註冊:
(一)參賽單位應於規定時間內,以網路線上報名作業方式辦理。
(二)各項註冊及賽程抽籤規定如下:
1、網路報名日期:104年12月22日(星期二)起至12月28日(星期一)止。
網路報名網址:嘉義縣體育競賽資訊系統(http://sport.cyc.edu.tw)。
2、凡報名參賽各學校,其註冊資料於報名截止日後,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行更
改。請學校務必與負責老師與教練審慎把關,避免影響學生權益。。
3、網球、桌球、羽球、排球、跆拳道、柔道、角力等競賽種類賽程抽籤訂於104年12月30日(星期三)下午14時,假水上鄉大崙國小電腦教室舉行(不另發通知)。請各競賽種類聯絡人務必親自(或派代表)出席編排賽程;另各報名參賽學校亦需派員參加抽籤(未到者由競賽組代抽,不得異議)。
二、單位報到:各單位應於各競賽種類比賽當日比賽前1小時向比賽場地競賽組辦理
報到手續,各競賽種類如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三、領隊及技術會議:105年2月24日(星期二)上午9時30分,假東石國中圖書
室二樓舉行(不另發通知)。
四、各競賽種類裁判會議:103年2月24日(星期二)上午10時30分,假東石國中
圖書室二樓舉行(不另發通知)。
第十三條申訴:
一、有關競賽爭議申訴案件,應依據本縣各單項技術手冊及相關規定辦理;若規則無
明文規定者,得先以口頭提出申訴,並於該場比賽結束後30 分鐘內向各該競賽
種類之裁判長或審判(仲裁)委員提出書面(如附件1)申訴。未依規定時間內
提出者,不予受理。書面申訴應由該代表隊領隊或教練簽名。
二、有關參賽運動員資格不符或冒名參賽之申訴,得先以口頭向裁判長提出申訴,並
於該場比賽結束後30 分鐘內,向裁判長提出書面(如附件2)申訴,未依規定時
間內提出者(含口頭及書面申訴),不予受理。
三、競賽爭議申訴案件,由各該競賽種類之審判委員會裁定;選手資格爭議申訴案件,
由競賽組裁定。
四、任何申訴均須繳交保證金新臺幣1,000 元,如經裁定不受理申訴時,退還其保
證金;如經裁定其申訴理由不成立時,沒收其保證金並列入承辦單位經費收入。第十四條比賽爭議之判定:
一、規則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
二、規則無明文規定者,由該競賽種類之審判委員會判決之,其判決為終決。
第十五條罰則:
一、 參賽運動員如有資格不實或冒名參賽者,經查證屬實者,依下列罰則處分之:
(一) 如係參加個人項目,取消其繼續參賽資格及已賽成績、名次,並收回已發給
之獎牌、獎狀。判決前已完成比賽之賽程,不予重賽。
(二) 如係參加團體項目,取消該隊繼續參賽資格及已賽成績、名次,並收回已發
給之獎牌、獎狀。判決前已完成比賽之賽程,不予重賽。
二、選手在大會期間如違背運動精神,有不當之行為、不守秩序、不顧公德、無故棄
權、侮辱其他運動員或職員或不服裁判者,除審判委員會加以相當懲處之權外並
通知其所屬單位懲處之,其情節嚴重者得暫停其參加本縣辦理之運動會。
四、各單位運動員或運動團隊於進行比賽時有故意失敗或無誠意參加競賽之表現者,
應由裁判當場予以警告,如仍有此種表現者得由裁判立即停止其比賽,該運動員
或運動團隊之該項該場比賽作棄權論,其情節嚴重者得暫停其參加後續比賽或縣
內其他運動賽會。
第十六條為杜絕選手冒名頂替,或下場比賽項目超過競賽規程規定。請參賽國小選手攜帶選
手證(由大會統一印製,於領隊會議時發放),供檢錄處點名時抽驗及相關裁判對選
手資格疑義檢查用。抽驗或檢查時未能及時提出者,得以資格未符論處,取消該分
項比賽資格。
第十七條附則:
一、本縣代表隊之選拔依據「105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競賽規程」第九條第五款各
組團縣(市)政府代表資格辦理:
(ㄧ)各參賽運動員由本府籌組選拔委員會,擬定各競賽種類選拔辦法辦理。
(二)本府指定本次賽會為105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田徑、游泳種類之選拔賽,
並應行文教育部及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以便派員訪視賽會,檢
核達標要件,以作為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執委會)
檢核達標之依據(達標成績以決賽成績為認定之依據),應於選拔賽後傳送
決賽成績,並再由本府備文函寄成績總表至執委會競賽部競賽資訊組憑辦
資格審查。
二、報名參加105全中運需達第十八條參賽資格(依據105全中運各競賽種類技術手
冊成績標準),始得正式向大會報名參賽(由縣政府審核,本賽會為105全中運選
拔賽,決賽成績總表備文寄達執委會競賽紀錄組。
三、主辦單位僅投保場地公共意外責任險,另選手及隊職員之個人平安險,請各參賽
單位視需要自行投保。
第十八條105全中運參賽資格(成績標準)詳如各競賽種類技術手冊,請逕上中華民國105
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大會網站,下載相關資料參閱。網址如下:
http://210.240.125.37/sport105/。
第一條分組
一、高中男子組
二、高中女子組
三、國中男子組
四、國中女子組
五、國小男生甲組
六、國小女生甲組
七、國小男生乙組
八、國小女生乙組
第二條參賽資格:依總則第九條規定
一、高中組:本縣各公私立學校之高中學生。
二、國中組:本縣各公私立學校之國中學生。
三、國小甲組:本縣國小六年級之學生。
四、國小乙組:本縣國小五年級之學生。
第三條報名人數規定:每隊選手以12 人為限,每單位每組限男、女至多2隊參加。
第四條比賽時間:105年1月21、22日(星期四至五)。
第五條比賽地點:義竹國中。
第六條比賽制度:視參賽隊伍多寡,由大會決定比賽賽制。
第七條比賽辦法:
一、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排球協會最新審定出版之國際排球規則;如規則解釋有爭議,以英文版為準。規則中如有未盡事宜,則依審判委員會議之決議為最終判決。
二、比賽制度:視報名隊數多寡而定。每場比賽採三局二勝制,第一、二局採25分制,第三局為15分制。達24:24或14:14時需連得2分才勝該局。
(一)循環賽名次判定:勝一場得二分,敗一場得一分,棄權或沒收比賽零分。遇二隊以上積分相同時採用以下方法決定名次:X(總勝分數)/Y(總負分數)=Z,Z值高者名次列前。如Z值仍相同採用下列辦法:A(總勝局數)/B(總負局數)=C,C值高者名次列前。如C值仍相同時,以二隊之間的比賽勝隊為勝,三隊以上相同時,則由審判委員會抽籤決定之。
(二)棄權:任何球隊無論在任何情況下自動棄權,所有與該隊比賽成績不予計算,並按籌委會規定予以懲處。
(三)沒收比賽:於比賽過程中經裁判處予沒收該場比賽,該場已賽完之局(分)數應予保留,並給對隊應獲勝之局(分)數。未賽完的場次仍需出場比賽。
(四)服裝規定:各隊應有相同顏色式樣。
(五)男子僅得參加男子組,女子僅得參加女子組,不得跨組比賽。
第八條 獎 勵:依總則第十條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經競賽審查委員會審核後公告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