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情請上http://sport.cyc.edu.tw/vd/spt100ao/
總領隊會議:訂於4月7日(星期四)上午9時30分,於創新學院舉行(不再另行通知)。各競賽種類裁判會議:訂於4月7日(星期四)上午10時30分,於創新學院舉行(不再另行通知)。
相關賽程由競賽組召集各參賽單位公開抽籤(或按各競賽種類運動規則規定編排之),球類及技擊等競賽種類賽程抽籤編排,訂於3月23日(星期三)上午9時30分,在水上鄉大崙國小電腦教室舉行(不再另行通知)。請各單項委員會務必派人主持抽籤並編排賽程,另各參賽單位需派代表參加賽程抽籤(未出席單位由競賽組代抽,對抽籤結果不得異議)。
報名註冊日期自3月14日(星期一)起至3月21日(星期一)止,行網路報名http://sport.cyc.edu.tw。
凡參加競賽各單位隊(職)員,應由鄉鎮市公所辦理正式註冊手續,註冊資料於註冊截止日後,即不得更改。
社會組參賽資格:凡嘉義縣民(需於100年1月1日前即設籍嘉義縣),得選擇代表縣屬任一鄉鎮市(如本規程第六條 參賽單位)報名參賽(僅可選擇一鄉鎮市,不得重覆。若同一選手跨種類參賽,其所有報名競賽種類需代表同一鄉鎮市)。
嘉義縣100年全縣運動會競賽日期:100年4月8日(星期五)至4月10日(星期日)計三天。
嘉義縣100年全縣運動會競賽規程
第一條 競賽宗旨:推展本縣體育活動並提高運動技術水準。
第二條 競賽日期: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星期五)至4月10日(星期日)計三天。
第三條 主辦單位:嘉義縣政府
第四條 承辦單位:嘉義縣體育會、秀林國小
第五條 協辦單位:(一)東石國中、朴子國中、東榮國小、義興國小、中和國小、南靖國小、朴
子國小、大崙國小、和睦國小、安和國小。
(二)田徑委員會、游泳委員會、足球委員會、排球委員會、籃球委員會、網球委員會、軟式網球委員會、桌球委員會、羽球委員會、跆拳道委員會、柔道委員會、角力委員會、巧固球委員會、慢式壘球委員會、槌球委員會、飛盤委員會。
第六條 參賽單位:朴子市、太保市、布袋鎮、大林鎮、水上鄉、民雄鄉、六腳鄉、新港鄉、
竹崎鄉、溪口鄉、鹿草鄉、東石鄉、中埔鄉、義竹鄉、番路鄉、梅山鄉、
大埔鄉、阿里山鄉 。
第七條 參賽資格:
一、社會組:凡嘉義縣民(需於100年1月1日前即設籍嘉義縣),得選擇代表縣屬任一鄉鎮市(如本規程第六條參賽單位)報名參賽(僅可選擇一鄉鎮市,不得重覆。若同一選手跨種類參賽,其所有報名競賽種類需代表同一鄉鎮市)。
二、國小組:就讀縣內國小學童,應代表該校所在鄉(鎮市)參賽。
三、選手身心狀況:由選手自行(或參酌醫師建議)評估身心健康情況,合於參加劇烈運動競賽者,方得報名參賽。並填具選手保證書(如附件一),交由鄉鎮市公所留存備查。
四、每一位選手最多得參加二不同競賽種類。
五、選手出場比賽時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學童請攜在學證明書 格式如附件二),以備查驗。
第八條 競賽種類、分組及競賽地點:
一、競賽種類、分組:
(一)社會男子組(簡稱社男組)
1.田徑 2.游泳 3.足球 4.籃球 5.排球 6. 桌球 7. 羽球 8. 網球 9. 軟式網球
10.跆拳道 11.角力 12.柔道 13.巧固球 14. 慢速壘球 15.槌球 16. 飛盤 .
(二)社會女子組(簡稱社女組)
1.田徑 2.游泳 3.足球 4.籃球 5.排球 6. 桌球 7. 羽球 8. 網球 9. 軟式網球
10.跆拳道 11.角力 12.柔道 13.巧固球 14. 慢速壘球 15.槌球 16. 飛盤 .
(三)國小男生組(簡稱男童組)
1.田徑 2.游泳 3.足球 4.排球 5.桌球 6.跆拳道 7.角力 8.柔道 9.巧固球
(四)國小女生組(簡稱女童組)
1.田徑 2.游泳 3.足球 4.排球 5.桌球 6.跆拳道 7.角力 8.柔道 9.巧固球
二、競賽地點、競賽聯絡人:
編號 |
競賽種類 |
競賽分組 |
競賽地點(暫訂) |
競賽聯絡人 |
備註 |
1 |
田徑 |
社男、社女 男童、女童 |
東石國中 |
許瓊美05-3794440 0932-970964 |
|
2 |
游泳 |
社男、社女 男童、女童 |
民雄鉅洋游泳池 |
何信坤05-2260888 0921-215020
|
|
3 |
足球 |
社男、社女 男童、女童 |
吳鳳科技大學 |
李永山0933-379113 黃圳龍0939-800645 |
|
4 |
籃球 |
社男、社女
|
縣立體育館 水上國中 |
周濟仁 0928-158566 |
|
5 |
排球 |
社男、社女 男童、女童 |
朴子國中 |
姜智棟 0921-757487 |
|
6 |
網球 |
社男、社女 |
東石高中 |
陳清樟 0928-790127 |
|
7 |
軟式網球 |
社男、社女 |
縣立網球場 |
涂正弘 0921-017606 |
|
8 |
桌球 |
社男、社女 男童、女童 |
大同國小 |
姚博文 0932-890166 |
|
9 |
羽球 |
社男、社女
|
大林國小 |
許時堅 0910-926737 簡國柱 0928-779180 |
|
10 |
跆拳道 |
社男、社女 男童、女童 |
東石國小 |
許志耀0932-663411 徐禮慧0918-723718 |
|
11 |
角力 |
社男、社女 男童、女童 |
朴子國小 |
莊淑雅0952-885722 |
|
12 |
柔道 |
社男、社女 男童、女童 |
朴子市公所柔道訓練館 |
涂阿絹0933-599712 |
|
13 |
巧固球 |
社男、社女 男童、女童 |
南新國小 |
陳弘懿 0932-874448 |
|
14 |
飛盤 |
社男、社女 |
民雄森林公園 |
熊文宗 0912-832525 |
|
15 |
槌球 |
社男、社女 |
中埔國小 |
張文相 0937-359525 |
|
16 |
慢速壘球 |
社男、社女 |
大聯盟壘球場 (大同技術學院太保校區) 朴子簡易球場 |
蔡文嘉 0921-206585 |
|
第九條 各競賽種類及項目舉行比賽條件:
一、各競賽種類(技擊類除外)報名註冊須達5個鄉鎮市(含)以上,個人項目須達5人(含)以上【社會女子組:須達3個鄉鎮市(含)以上,個人項目須達3人(含)以上】,方得排定賽程競賽。
跆拳道、角力、柔道等技擊種類之個人項目,各量級須有不同單位且共2人(含)以上報名,方得排定賽程競賽。
二、另跆拳道、角力、柔道等技擊種類,各單位註冊人數需達4人(含)以上方可列入該單位團體成績計算。
第十條 註冊、單位報到及會議:
一、參賽單位應於規定時間內辦理註冊。
二、各項註冊規定如下:
(一)凡參加競賽各單位隊(職)員,應由鄉鎮市公所辦理正式註冊手續,註冊資料於註冊截止日後,即不得更改。
(二)註冊、賽程抽籤日期(地點)訂定如下:
1、報名註冊日期自3月14日(星期一)起至3月21日(星期一)止,行網路報名。
報名網址:嘉義縣體育競賽資訊系統http://sport.cyc.edu.tw
2、相關賽程由競賽組召集各參賽單位公開抽籤(或按各競賽種類運動規則規定編排之),球類及技擊等競賽種類賽程抽籤編排,訂於3月23日(星期三)上午9時30分,在水上鄉大崙國小電腦教室舉行(不再另行通知)。請各單項委員會務必派人主持抽籤並編排賽程,另各參賽單位需派代表參加賽程抽籤(未出席單位由競賽組代抽,對抽籤結果不得異議)。
三、各參賽單位應組織代表團與會,其組織成員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團本部:各鄉鎮市得組織團本部,並設有總領隊、總幹事、總教練、總管理各1人及幹事若干人,負實際指導及管理並與大會聯繫之責。
(二)各競賽種類:至多得各設領隊1人、管理 1人、教練2人。
四、單位報到:各單位應於各競賽種類比賽首日之賽前1小時向各場地競賽組辦理報到手續(各競賽種類如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五、總領隊會議:訂於4月7日(星期四)上午9時30分,於創新學院舉行(不再另行通知)。
六、各競賽種類裁判會議:訂於4月7日(星期四)上午10時30分,於創新學院舉行(不再另行通知)。
第十一條 競賽秩序:
一、各種類運動競賽秩序,由大會競賽組公開抽籤編排之。
二、各單位參加競賽,不論團體或個人項目,凡經註冊務須出場比賽,不得任意棄權。
各單位選手參加比賽服裝由各鄉鎮市訂定,以統一整齊美觀為原則。
三、各競賽種類賽程一經排定公布,非經競賽組同意,不得變更或調整。
第十二條 獎勵:
一、績優個人及團隊獎勵:依註冊報名隊(人)數,按下列名額錄取:
(一)2- 3隊(人)錄取1名。
(二) 4隊(人)或5隊(人)各錄取2名。
(三) 6隊(人)或7隊(人)各錄取3名。
(四) 8隊(人)或9隊(人)各錄取4名。
(五) 10隊(人)或11隊(人)各錄取5名。
(六) 12隊(人)或13隊(人)各錄取6名。
(七) 14隊(人)或15隊(人)各錄取7名。
(八) 16隊(人)(含)以上各錄取8名。
二、各競賽種類團體成績前3名單位(田徑前4名)頒發獎盃,第4-6名單位(田徑5-6名)頒發獎狀。各分項(量級)成績達 獎勵錄取名次標準選手頒發獎狀【凡參加各種類(項目)競賽,於全部賽程中均未出賽者不發給獎狀】。
三、團體成績計算方式:若各分項(量級)錄取前8名 則依9.7.6.5.4.3.2.1累計總積分;若錄取前7名 依8.6.5.4.3.2.1累計總積分;若錄取前6名 依7.5.4.3.2.1累計總積分;若錄取前5名 依6.4.3.2.1累計總積分;若錄取前4名 依5.3.2.1累計總積分;若錄取前3名 依4.2.1累計總積分;若錄取前2名 依3.1累計總積分;若錄取1名 則獲2分。總積分相同時,以獲第1名較多者優先,依此類推。
第十三條 申訴:
一、 關於運動員資格申訴問題,應以書面(附件三 運動員資格申訴書)向大會競賽組正式提出。
二、 各項競賽申訴案件,應由各單位相關競賽項目之領隊或教練簽章,以書面(附件四 競賽事項申訴書)向審判委員會正式提出。
三、 關於競賽方面所發生之問題,除當時用口頭申訴外,仍須依照本規程有關規定於
該項競賽成績宣布後之30分鐘內,補具正式手續提出,否則概不受理。
四、 任何申訴均應繳交保證金新台幣壹仟元 ,如經裁定其申訴理由未成立時,得將其
保證金沒收充作獎品費用。
五、 比賽進行當中,各單位職員及運動員不得當場直接質詢裁判員。
第十四條 比賽爭議之判定:
一、規則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
二、規則無明文規定者,由該競賽種類之審判委員會議判決之,其判決為終決。
第十五條 罰則:
一、個人比賽項目之運動員,在大會比賽期間倘有不合資格(如資格不符、越
級比賽或冒名頂替)而出場參加比賽時,一經證實即取消比賽資格及個人
已得或應得之名位及分數。參加接力比賽運動員,在大會比賽期間倘有資
格不符、冒名頂替等而出場參加比賽者,一經證實取消該隊在該項比賽中
所得之名位及分數。
二、球類及團隊組比賽之運動員,在大會比賽時間倘有不合資格(如有資格不
符或冒名頂替等)。而出場比賽者,一經證實即取消該隊比賽之資格,但申
訴以前失敗之各隊,不予重賽。
三、凡參加比賽之運動員,註冊參加2單位或2單位以上者,依其戶籍地為準。
如在大會比賽期間,倘有不合規定者,除取消其個人比賽資格及已得或應
得之名位與分數外,其單位之所屬領隊、指導、管理等,均報請主管懲處
之。
四、運動員在大會期間有違背運動精神,如不正當之行為、不守秩序、不顧公
德、無故棄權、侮辱其他運動員、職員或不服裁判者,除審判委員會有加
以相當懲處之權外,並通知其所屬單位懲處之。其情節嚴重者,得暫停其
參加嘉義縣全縣運動會並轉請全國各競賽種類運動主管機構暫停其參加比賽
或函請依法究辦。
五、各單位運動員或運動團隊,於進行比賽時有故意失敗或無誠意參加競賽之
表現者,應由裁判當場予以警告,如仍有此種表現者,得由裁判立即停止
其比賽。
六、凡報名參加比賽之運動員,被全國各有關協會及全國運動會判處停止比賽
權,在本屆縣運會開幕前1天尚未恢復者,不得出場參加比賽,亦不得遞
補。被判處停賽之領隊、指導、管理亦不得臨場指導。
第十六條 本規程經籌備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嘉義縣100年全縣運動會選手保證書 附件1
本人確實符合參加嘉義縣100年全縣運動會選手參賽資格,自行(或參酌醫師建議)評估身心健康情況,適合參加劇烈運動競賽。
姓 名:
性 別: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統一編號:
代表單位:
參賽組別:□社男組 □社女組
□男童組 □女童組(請勾選)
參賽種類:
教練簽名或蓋章:
監護人(同意參賽)簽名或蓋章:
|
附註:
一、填寫保證書時,請先詳閱嘉義縣100年全縣運動會競賽規程及技術手冊有關資格規定。
二、保證書各項資料,必須正確詳填。
三、保證書必須由選手親自填妥,以示負責,並加教練簽名或蓋章;未滿18歲者,必須取得監護人簽名或蓋章同意。最後,由各鄉(鎮市)公所校對留存。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月 日
附件2
嘉義縣 國民小學在學證明書(存根)
(100) 在證字第 號
查學生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生,現就讀本校 年 班,第 學期肄業屬實,特發給在學證明書,以資證明。
|
此證
校 長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嘉義縣 國民小學在學證明書
(100) 在證字第 號
請貼最近三個月一吋數位相片 |
此證
校 長
中華民國 年 月日
附件3
嘉義縣100年全縣運動會運動員資格申訴書
被申訴者 姓名 |
|
單位 |
|
參加項目 |
|
||
申訴事項 |
|
證件或 證人 |
|
申訴單位 |
領隊 (簽章) |
||
聯名簽署 單位 |
領隊 (簽章) |
||
競賽組 判決 |
|
競賽組召集人: (簽章)
月 日 時
附註:1、凡未按規程各項規定辦理之申訴者概不受理。
2、單位總領隊簽章權,由總領隊本人或授權代表人簽章辦理。
附件4
嘉義縣100年全縣運動會競賽事項申訴書
申訴單位 |
|
職稱 |
|
姓名 |
(簽章) |
||||
提出時間 |
年 月 日 時 分 |
||||||||
被申訴者 |
姓名 |
|
糾紛 發生 |
時間 |
|
||||
單位 |
|
地點 |
|
||||||
申訴事實 |
|
||||||||
證件 或 證人 |
|
||||||||
裁判長 意見 |
|
||||||||
審判委員會 判決 |
|
||||||||
審判委員會召集人 (簽章)
註:一、凡未按各項規定辦理之申訴,概不受理。
二、單位領隊簽章權,可按競賽規程有關規定,由領隊本人簽章或教練簽章辦理。
嘉義縣100年全縣運動會【排球】技術手冊
第一條 組別:社會男子組、社會女子組、國小男生組、國小女生組。
第二條 參賽資格:依競賽規程第七條規定辦理。
第三條 報名人數規定:每單位限男、女各1隊參加,每隊選手以12人為限。
第四條 比賽時間:100年4月8日(星期五)至4月10日(星期日)計三天。
第五條 比賽地點:朴子國中
第六條 比賽辦法:
(一)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排球協會最新審定出版之國際排球規則;如規則解釋有爭議,以英文版為準。規則中如有未盡事宜,則依審判委員會議之決議為最終判決。
(二)比賽制度:視報名隊數多寡而定。每場比賽採三局二勝制,第一、二局採25分制,第三局為15分制。達24:24或14:14時需連得2分才勝該局。
1.循環賽名次判定:勝一場得二分,敗一場得一分,棄權或沒收比賽零分。
遇二隊以上積分相同時採用以下方法決定名次:X(總勝分數)/Y(總負分數)=Z,Z值高者名次列前。
如Z值仍相同採用下列辦法:A(總勝局數)/B(總負局數)=C,C值高者名次列前。如C值仍相同時,以二隊之間的比賽勝隊為勝,三隊以上相同時,則由審判委員會抽籤決定之。
2.棄權:任何球隊無論在任何情況下自動棄權,所有與該隊比賽成績不予計算,並按籌委會規定予以懲處。
3.沒收比賽:於比賽過程中經裁判處予沒收該場比賽,該場已賽完之局(分)數應予保留,並給對隊應獲勝之局(分)數。未賽完的場次仍需出場比賽。
4.服裝規定:各隊應有相同顏色式樣,且球衣號碼(1~20)號之比賽服裝出賽。
5.男子僅得參加男子組,女子僅得參加女子組,不得跨組比賽。
第七條 獎 勵:依總則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經競賽審查委員會審核後公告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