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委員 江世川
嘉義縣排球協會組織章程(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條 本會名稱為嘉義縣排球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 三條 本會以推展排球運動為宗旨。
第 四條 本會以嘉義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嘉義縣。
第 六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辦理嘉義縣內排球運動之發展事項。
二、舉辦全國性之排球比賽事項。
三、舉辦排球裁判之講習事項。
四、舉辦排球教練之講習事項。
五、會員資格之審查決定事項。
六、接受各機關團體委託舉辦各項排球活動。
七、其他有關排球運動事項
第二章 會 員
第 七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
一、個人會員:凡設籍本縣或於本縣工作,贊同本會宗旨、年 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本縣公私立機構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權利。
三、贊助會員:非設籍本縣轄區,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具有下列資格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贊助會員。
第 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2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費。會員經出會、退費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 九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一個月前預告,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
第十一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1會員(會員代表)為1權;「贊助會員」則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十三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會員欠繳會費滿一個月,經函請繳費逾三個月仍不履行者,經 理事會之決議,得予以停權處分,不得參加各種會議、當選為理事、監事及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第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及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9人、監事3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3人,候補監事1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3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1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1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廿一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1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1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廿二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廿三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四條 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
第廿五條 本會置總幹事1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廿六條 本會得由理事聘請名譽理事長1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名譽理事不超過理事名額,顧問不超過理事名額三分之ㄧ,均為義務職),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廿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2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15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1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廿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1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1人為限。
第廿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 卅條 理事會每6個月召開1次,監事會每6個月召開1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7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卅一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2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卅二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15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7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會議紀錄應於開會後15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卅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含贊助會員)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五百元,團體會員新台幣五百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一千二百元,團體會員新台幣一千二百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卅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卅五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第卅六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卅七條 本會各項辦事細則,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卅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九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嘉義縣排球協會個人會員入會申請書
姓名 |
|
性別 |
|
出生 年月日 |
|
籍 貫 |
省(市) 縣(市) |
身份證 號碼 |
|
||||||
學歷 |
|
經歷 |
|
現職 |
|
||||||||||
戶籍住址及電話 |
|
||||||||||||||
審查 結果 |
|
會員類別 |
|
會員證號碼 |
|
||||||||||
申請人: (簽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
嘉義縣排球協會團體會員入會申請書
團體名稱 |
|
|||||||||||||
負 責 人 |
職稱 |
|
會員 代表 |
姓名 |
性別 |
出生年月日 |
籍貫 |
經歷 |
職稱 |
備註 |
||||
姓名 |
|
|
|
|
|
|
|
|
||||||
成立日期 |
會員人數 |
證照字號 |
發證機關 |
業務項目 |
||||||||||
|
|
|
|
|
||||||||||
審查 結果 |
|
會員類別 |
|
會員證號碼 |
|
|||||||||
申請團體:
負責人: (簽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
嘉義縣排球協會贊助會員入會申請書
姓名 |
|
性別 |
|
出生 年月日 |
|
籍 貫 |
省(市) 縣(市) |
身份證 號碼 |
|
||||||
學歷 |
|
經歷 |
|
現職 |
|
||||||||||
戶籍住址及電話 |
|
||||||||||||||
審查 結果 |
|
會員類別 |
|
會員證號碼 |
|
||||||||||
申請人: (簽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